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民营企业的十二条政策

    2020年5月2日,新区管委办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民营企业的十二条政策》(青西新管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政策》),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最近,国家、省、市密集出台了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对促进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企业集群,实现我区国家、省、市百强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数量突破性增长,逐步形成梯次发展的新格局,我局根据工委管委工作安排,结合本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十二条政策》,指导全区培育优势高成长民营企业发展工作。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长企业集群,加大对我区民营企业的财政奖补力度,实现我区国家、省、市百强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数量突破性增长,逐步形成梯次发展的新格局。   三、制定依据   根据工委管委工作安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以及省、市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四、主要内容   《十二条政策》全文共三个部分12条。主要从推动创新发展、加大金融扶持、加强人才支撑等三个方面加快培育我区优势高成民营企业。   一是推动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对购置先进设备投资额(税前)达到50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的“专精特新”企业,对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山东省瞪羚、山东省独角兽企业和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或市级创业创新基地、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企业,给予财政奖补;对承办“市长杯”创业创新大赛本区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和获得本区赛事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和首次进入青岛民营100强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二是加大金融扶持。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奖补;并对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按融资额度给予奖补。   三是加强人才支撑。设立民营企业“科技英才奖”,对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的民营企业,可推荐“科技英才奖”人选1名,认定后给予奖励;对民营企业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民营企业新取得高级技师或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贴。   五、文件实施时间   根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的要求。本《十二条政策》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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